組織章程
中國文化大學聖經真理研究社組織章程
民國 58 年 11 月 5 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民國 68 年 11 月 8 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民國 101 年 2 月 8 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民國 107 年 2 月 20 日社員大會決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為「中國文化大學-聖經真理研究社」(以下簡稱本社),本社創社於民 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五日。
第二條 本社引用聖經的 路加福音 4 章 18 節 裡的 「 主的靈在我身上,因為祂膏了我,叫我 傳福音給貧窮的人,差遣我去宣揚被擄的得釋放,瞎眼的得復明,叫那受壓制的得自 由 」 作為本社的宗旨。期望藉由這位「神」,也就是「主耶穌」,使在那些校園中遭遇到 人生道路上的困難、疑惑或是對於這位「主耶穌」有興趣的朋友們能夠和校園中的基督 徒一同的讀聖經、唱詩歌來享受這位「主耶穌」所帶給人的歡喜快樂,使社員能在大學 的生活中找到人生的方向,過得平安喜樂,並從一切的壓制痛苦中釋放出來。
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陽明山中國文化大學。
第二章 社員
第四條 凡為中國文化大學之學生且認同本社團之宗旨皆可成為社員。
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
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 行使選舉權。 (二)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 (三) 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: (一)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。 (二)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。 (三) 維護社團財產。 (四) 遵行社內決議。 (五) 如期繳交社費。 第七條 凡具有以下情形者,視為退社: (一) 不認同社團宗旨,並不願參與社團任何活動者。 (二) 對社團價值進行詆毀,造成社團名譽損害者。
第四章 社員大會
第八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,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。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 之。
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選舉社長(副社長)及各部幹事。 (二)修改本社組織章程及宗旨。 (三)議決重要事項。 第十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由社長召開之,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 連署請求,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。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;其第九條之(二)、(三)決議方式 應經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外,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。
第五章 組織權限
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、副社長各一人,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選出,但參選人僅一人時,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。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: (一)社長對外代表本社,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。 (二)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。 (三)社團指導老師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一個月。
第十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,社長、副社長均缺位時,由社團指導老 師帶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、副社長。
第十四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,每部置幹事一人。其各部職權如下: (一)財務組:總理本社財務收支,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,並做出月報表統 計。 (二)文書部: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,經幹部會議認可,得召開社員大會增減前條所列 之部門。
第十六條 本社得由社長、副社長敦請社團指導老師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七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: (一)社員繳納之社費。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,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, 但每人至少新臺幣 150 元。 (二)學校補助。 (三)教會的在職弟兄姊妹的奉獻款。 (四)其他。 第十八條 社團退費標準: (一) 社員參與社團活動次數未達 1/4 則要求退出社團時,得退回 70%社費。 (二) 社員參與社團活動次數達 1/2 則要求退出社團時,得退回 50%社費。
(三) 社員參與社團活動次數達 3/4 以上則要求退出社團時,得退回 20%社費。
第七章 社團解散
第十九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 社員大會討論。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,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 同意始解散。
第二十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,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。剩餘 財產,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: (一)存入社團專戶,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。 (二)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,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。(註:或指定捐給某 一慈善機關,由各社團自行決定)。 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。 第二十二條 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修改通過後,須送至學生試務處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實施。